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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生育保险缴费
nickpapa2019-04-19 20: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辽宁省相关单位发布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险费保的用人单位,均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2019-04-19 2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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