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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约定及未约定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1、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当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可以吗?是否有法律支持?2、如果将工资总额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交通补助,话费补助等等项目,可否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3、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实际工资;这个时候,有什么方式可以换计算基数吗?
良缘2019-01-07 21: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可以查询下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01-07 2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