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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2021-03-08 6298 10 0 0 来源: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民法典》目录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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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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