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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不愿去新公司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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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飞冲天

 

2019-02-19 08:20

公司在2014年不再做实体经营,所有生产经营和员工都转到另一家公司,但公司一位员工,不愿意去新公司,也不愿辞职,他的原合同签订期限到2016年6月,如何处理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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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如果原来的公司已经不存在,只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中的第(三)点就说到,如果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无法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单位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要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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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9 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