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权益变动

儒思平台“超级会员”产品已关闭,已经 开通对应权益的老用户不受其影响,请移 步至“我的"查看。

我知道了

优惠券已放入您的账户中,请在app“ 我的-优惠券”使用

下载APP

手机扫一扫

签到成功

已累计签到 07 天,继续加油吧!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签到失败

非常遗憾!连续签到中断,今日签到将重新累计天数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重新签到

已签到

您今天已经签过到了
去浏览其他内容吧,同样很精彩呢!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关注儒思微信订阅号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资讯>劳动法

老婆流产,老公有陪产假吗?(附案例和相关规定解析)

2017-05-24 10072 13 0 1 来源: 来源网络

peichanjia.jpg

怀着七个月身孕的律师闺蜜打电话过来时,我正欲努力解决左手快要递到嘴边的美食,一看是孕妇的电话,右手随手在桌布上一抹,滑屏接听。

“在干嘛呢?”一听孕妇这语气,似乎有点风雨欲来的架势。

“没……没在干嘛。”左手不自觉得把快到嘴的美食移开了一段安全距离,端正姿势,认真听孕妇的“训话”。

“咨询你个劳动方面的问题,你说如果我现在流产了,那我老公有没有护理假?”

“吧嗒”左手一个颤抖,美食就这么抖落到桌上了。

“呸呸。你说什么呢,不准说这些乱七八糟的话。”与孕妇永远都不能在同一个思维空间里聊天,注定会聊死。

“专业问题,麻烦专业点回答。”孕妇完全不理会我的异议,霸气到底。

“呃,这个问题,呃,我还真没研究过。好像是没有的吧。”好吧,你是孕妇,你最大。

“没研究过?那好吧,那你赶紧研究一下吧,把结果告诉我一声就好。我先吃饭了,有空再聊,拜。”

挂了电话,仔细思考了一下闺蜜提出的问题,无解。还是先填饱肚子再研究研究。

酒足饭饱,研究工作正式开始了。

问题:妻子流产,丈夫有没有护理假?

一、国家层面有关护理假的规定

关于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带薪假期,目前法律界似乎对此并没有统一的称谓。律师同行之间交流讨论时,有称“护理假”,有称“陪产假”,还有称“陪护假”的。虽说称谓不同,但也没有影响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公众的理解。

那国家层面上,对于男职工这一带薪假期究竟是采用何种称谓呢?

国务院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87号)第三节规定“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善后服务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完善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和配偶陪产假制度。”此处的称谓为“陪产假”。

而纵观于2015年12月27日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无有关男职工配偶陪产、护理的表述,仅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此条款仅为概括性规定,连护理假或陪产假之类的字眼都没有。

综上,就目前的劳动法体系范围内,国家层面并未对男职工的陪产假作出细致可供操作的规定,而将相关的立法权限交由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立法权限的职能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各自辖区内施行。

二、地方(部分)层面有关护理假的规定

通过法律检索网站检索各省、直辖市有关陪产假(护理假)的规定,选取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大经济大省市作为主角,“最长假期”和“最短假期”省市作为配角,并作简单分析:

(一)四大经济大省市

1、广东省

2015年年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正式出台前,全国各省市尚处于观望状态,翘首期盼国家规定一尘埃落定,再制定相应的地方性规定。但唯有广东省赶在2016年元旦前夕,于2015年12月30日出台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同步施行。彼时,笔者尚仍在苏州工作,同事们纷纷向笔者表达了对广东这一改革开放“杰出代表”时刻走在时代前沿的称赞。

可万万没想到,时隔十个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次进行了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公布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该次修订主要是为了完善配套政策,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并通过与其它省份地区政策的比照,从而避免与上位法冲突,避免因政策差异大而影响社会公平。

本次修订最实质性的变化是女职工的产假由128天变更为178天,其他修订主要是针对再生育政策和相关审批的调整。

2、北京市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3月24日公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3、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2月23日公布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4、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3月30日公布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由此可见,四大省市有关男职工陪产假假期基本相当,除北京为十天外,广东、上海和江苏均为十五天。而在称谓上,除江苏省称为“护理假”外,其他三省市均称为“陪产假”。

(二)“最长”和“最短”

1、“最长假期”

(1)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5月27日公布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云南省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3月31日公布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河南省给予男职工的护理假为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足够幸运的话,护理假最长能享受31天,最短的也有28天。而云南省则统一按30天享受护理假。

2、“最短假期”

(1)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山东省和天津市给予男职工的护理假期均为7天,相比云南省和河南省简直差了一大截呀。

择选的8个省市,对于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带薪假期的称谓不一,广东、北京和上海均为“陪产假”,而另外五省市则称为“护理假”;具体所享受的假期天数亦有较大差别。虽称谓的不统一并不会对公众的理解产生错误指引,但也从这一个小小细节说明劳动法领域国家与省市规定的不衔接性。

当然,各省市关于女职工流产时,男职工有无陪产假(护理假)这一问题却保持高度一致性,均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三、见解

综合国家规定和地方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法规赋予陪产假(护理假)的目的在于让男性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得以予以陪护及照料,有利于男性分担生育责任,关爱女性,也体现了社会各阶层兼顾工作和家庭的需求。然而,遗憾的是仅是针对配偶生育期间,而未将配偶流产期间包含其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由此可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女职工生育和流产期间休息休假、恢复身体健康的权利。

而地方层面,部分省市的流产假相比国家层面而言,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更胜一筹。如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而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女职工流产时所享受的产假规定更为细化,明确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既然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生育和流产情形均给予一定的带薪休假,说明女职工无论是生育还是流产,对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同样会造成严重的伤害,需要得到有效的休养才得以恢复健康。这是公众的普遍认识,更是法律法规对人们需求的反馈。但法律法规在陪产假(护理假)问题上却给予了区别对待。

针对目前的劳动保障和计生委部门对于妻子流产的丈夫护理假问题均没有作出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男职工在配偶流产期间一定的带薪假期,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怀。说不定可以获得职工的青睐喔。

简单的研究工作告一段落,只是所得到的研究结果,孕妇大人一定不满意。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拨通闺蜜的电话。

“在忙吗?”

“没,在陪我们家女儿看书。”大人,您现在揣在肚子里的宝宝还不知道性别呢,您家儿子可是一直嚷着要个弟弟,默默在心里吐槽。

“上次你说的那个护理假问题……”

“有结果了?还挺快的嘛,再接再厉。结果就不用告诉我啦,有空的话再花点时间研究一下其他实务问题,姐看好你哦。加油。”女人善变,怀孕的女人更善变。

“嗯嗯,谢谢你这么看得起我啊。”真想掬一把辛酸泪。

“当然啦,姐一向很待见你的。有些实务问题很不起眼,导致大家都不约而同地忽视了它们的存在。你应该多去挖掘挖掘,更好地提升自己的执业能力。”

画风一下子转得那么快,有点反应不过来。转念一想,人生得一闺蜜如此,督促自己进步,实乃一大幸事。

  已点赞  |  13       收藏  |  0
发表

1 评论

展开查看剩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