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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本单位奖金是否发放?用人单位可依法自主确定!

2020-05-29 6227 11 0 0 来源: HR730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奖金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业绩的奖励,并对今后工作具有激励作用,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中已明确规定奖金只对考核时在职员工发放,考核时已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在职员工季度奖、年终奖根据每名员工考核结果核发,期间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员工于2018年10月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于11月2日办理了离职手续,法院不支持员工主张发放奖金的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24日进入被告绿弘房地产公司从事商业管理工作,双方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原告的劳动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根据原告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实际贡献、被告的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等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原告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被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被告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原告进行管理和奖惩。劳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附件包括:《新员工读本》、《企业文化手册》、规章制度等。


2018年8月23日后,原被告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继续为原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认可原告离职前的月工资为20051元。


2018年10月18日,被告处工作人员微信告知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提交辞职申请,载明:本人申请自2018年11月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公司停止支付一切薪资及福利待遇。原告黄某在离职工作交接清册中确认工资按出勤结算至11月2日,社保、公积金缴纳至11月份。


2019年1月2日,原告黄某向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绿弘房地产公司之间从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告支付二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44591元、应发奖金104725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该委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宁化劳人仲案字(2019)第384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止申请人黄某诉被申请人南京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审理。


另查明,被告绿弘房地产公司2014年版员工手册中薪资和福利部分规定:……(四)奖金奖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年度/季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奖金系数、个人绩效考核成绩确定个人考核分及奖金系数等,计算当年/当季在职员工发放年终奖/季度奖,奖金只对考核时在职员工发放,考核时已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六、奖金与绩效考核挂钩,在职员工季度奖根据季度集团对事业部的考核、事业部对各条线/城市公司考核、每名员工考核结果核发,在职员工年终奖根据全年集团对事业部的考核、事业部对各条线/城市公司考核、每名员工考核结果核发,期间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详见事业部绩效考核办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原告要求支付应发奖金104725元的诉讼请求。奖金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业绩的奖励,并对今后工作具有激励作用,绿弘房地产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已明确规定奖金只对考核时在职员工发放,考核时已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在职员工季度奖、年终奖根据每名员工考核结果核发,期间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原告黄某于2018年10月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并于11月2日办理了离职手续,且未有证据证实被告已实际发放2018年第三季度的季度奖及1月至10月的考核奖,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苏0111民初2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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