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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个税社保

北京企业社保减免、退回、延期,公积金缓交如何操作?

2020-02-25 7623 5 0 0 来源: 人力葵花

一、国务院常务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会议强调,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项迫切任务是稳就业。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


会议确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政策解读


1、本次减免社保费用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企业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均不减免。(医疗和生育保险不在减免之列)。


2、本次社保费用减免的具体操作?


地区
参保企业类别
减免内容
减免期间
除湖北省外
中小微参保企业
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月—6月
大型参保企业
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月—4月
湖北省
各类参保企业
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月—6月


3、可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企业范围及划分标准?


▶  大中小微企业均可享受。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
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4、社保费用减免后会影响各项社保待遇吗?


▶  不会影响,社保减免后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退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落实我市“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的政策,结合目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际情况,现就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仅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退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确因实际需要,可申请退费。

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s://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 “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退费申请。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上述参保单位中,1月份已有办理退休、转移接续、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类业务的人员,此类人员1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退费可正常办理。


2月17日至21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已扣缴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2月底前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22日至29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已扣缴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3月份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


二、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也可选择不退费,只申请2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自动扣缴。


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选择“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延期至3月底。提交申请后,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三、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延期至3月底缴费的,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按照原有流程继续自动扣缴。


四、未成功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其1月、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自动延长至3月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政策解读


1、北京市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仅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的参保单位,如何申请退费?

 (1)参保单位可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提交退费申请,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2)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也可选择不退费,只申请2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自动扣缴。

(3)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延期至3月底缴费的,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按照原有流程继续自动扣缴

(4)未成功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其1月、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自动延长至3月底。


 2、住房公积金如何申请缓缴?期间贷款买房受影响吗?

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最晚从7月份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注意:公积金只能缓缴不能减免)。另外,在此期间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三、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为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我市近期出台了适当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工作,现就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通告如下:


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二、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


1.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3.补缴期限和途径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三、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1.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2.“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系指: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适用的对象。


(二)与延长缴费至3月底政策的衔接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三)申请流程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s://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申报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7月底。


四、后续工作


(一)延长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完成补缴后进行分配。

(二)在延长缴费期间,如遇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人员,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三)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滞纳金。特此通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2月7日


 政策解读


1、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2、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


1、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3、补缴期限和途径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3、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1、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2、“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是指: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适用的对象。


(二)与延长缴费至3月底政策的衔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


(三)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s://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7月底。


 4、延长缴费期间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吗?


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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