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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工伤认定的事,一文讲明白!

2019-10-08 5723 12 0 0 来源: 蓝海人力

工伤认定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虽然是否构成“工伤”的判定,决定权在有关行政部门,但是员工与HR们或多或少也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达到第一时间能做出大致的判断,及时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今天,蓝海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下班回家顺路买菜时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在工作时突发疾病责任怎么算?出差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责任谁来担?工伤如何认定?



01、这七种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2、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 工作原因  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 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 工作场所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03、什么是“因工外出期间”


  1. 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 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 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04、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05、符合“上下班途中”的4种情形


  1.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06、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07、由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怎么办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08、特殊用工工伤事故谁担责


  1.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保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内容来源:广东方胜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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