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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劳动法经典问题 之 解除劳动关系(下篇)

2019-04-22 6125 13 0 0 来源: HR730

1.休病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是否可以解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订了《员工手册》作为单位的规章制度,手册休假与请假制度均对申请病假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则员工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且公司还规定,未按审批流程履行请假手续或未得到批准擅自缺勤,将被视为旷工,公司有权根据本手册的纪律处分程序进行处理。员工12个月内无故缺勤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被公司视为严重过错行为,严重过错一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立即解除合同处分且无任何补偿金。


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出院后,员工一直未回公司工作,医院陆续给员工开具休假证明书,但员工未将休假证明书提交给公司。期间,公司向员工邮寄送达了《员工手册》,员工一直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请假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后公司以员工连续多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下发经工会同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医生帮助员工泡病假怎么办?


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忠实、守信、全面的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怂恿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多开病休期限,盖章后将假条交予他人修改,并在明知变造的情况下仍向公司提交以骗取病休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构成旷工超过3天,情节严重。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属合法解除,不负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员工在客观上确实存在向用人单位提交变造后的病假条的行为,其在无真实医嘱病假条的情况下休病假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亦在客观上构成旷工行为,在此情形下,公司经报工会程序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提示:


1.在规章制度中对提供虚假病假条做出相关规定。例如在《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也载明“请病假人员不能提供假条,或开具假病假条及有意隐瞒实情而不上班的,其离岗天数按旷工计算;连续三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2.在发现员工提供的病假条有疑问时,前往医院进行调查核实。


3.对医院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获取医疗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4.解除合同事先不忘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跨区调动工作地点,员工不去,公司能否解雇?


公司已向员工发放《员工调动通知书》,以业务管理及人员调整需要为由将员工调换工作地点,两个工作地点均在同一市行政辖区内,并未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公司也并未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系企业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不能被认定为系恶意调岗。


4.先因个人原因辞职,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最初的辞职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辞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或解除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辞职理由,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辞职的真正理由。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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