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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有效吗?

2019-03-17 6460 10 0 0 来源: HR730

提问


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有效吗?


案例


李某于2014年6月12日到公司处从事预算员工作,2014年8月12日,李某辞职。李某提起仲裁,请求裁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公司则主张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1.7.5条的规定,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李某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18日、31日、8月1日旷工4天,应从工资中扣除12天的工资。仲裁委未予支持公司的主张。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认为,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故法院不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李某有四个工作日未进行考勤,故应扣除该四日的相应工资,公司认为应按三倍扣十二日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扣除李某旷工的四天工资),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论


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应属无效。


点评


制定规章制度要遵循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中不合法合理的规定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本篇案例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其多扣的两天工资是员工正常工作所应得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此制定规章制度,将涉嫌克扣劳动者工资,且有悖公平原则。因此,法院没有将该规定作为判案的依据。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笔者:王素莹  |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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